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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勤俭节约规定行为问责办法
2018-07-10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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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厉行勤俭节约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勤俭节约规定行为,是指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活动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若干规定”、银川市“33条规定”等规定,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问责对象: 
  (一)市委、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市人大、市政协各委办及其工作人员; 
  (三)市及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银川综合保税区党工委、银川滨河新区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五)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所属部门、乡镇、街道、站所及其工作人员; 
  (六)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七)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检查、调研、会务、接待等政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未经批准举办庆典、奠基、揭幕、剪彩、展览、表彰奖励等活动的; 
  (二)应在本单位举办的会议,违反规定租用宾馆酒店和其他经营性场所举行的; 
  (三)张贴悬挂横幅标语、铺设地毯、摆放花草、水果、安排文艺演出、安排接见合影、安排超规格迎陪的; 
  (四)制作接待手册、发放无关材料的; 
  (五)安排超标准房间的; 
  (六)发放、接受礼品、纪念品或土特产的; 
  (七)借会议之名搞聚餐、休闲娱乐活动的; 
  (八)不按规定在单位食堂、定点餐厅就餐,就餐点高档菜品、上烟酒及其他超标准接待的; 
  (九)在检查、调研、会务、接待中有其他铺张浪费行为的。 
  第五条  在公款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用公款购买、印制与工作无关的画册、邮票册、书籍,制作贺卡、明信片的; 
  (二)向基层单位硬性摊派征订刊物、推销书籍的; 
  (三)用公款支付个人署名发表文章、出书或购买载有本人文章的书籍费用的; 
  (四)对内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活动的; 
  (五)借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等名义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六)其他浪费公款的行为。 
  第六条  在单位内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不通过党政内网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进行公文交换,印发纸质文书,造成浪费的; 
  (二)节电、节水、节油和节约办公用品等方面措施不力的; 
  (三)占用、借用办公设备处理个人私事,造成浪费的; 
  (四)调动工作后不及时移交办公用品,占有使用的; 
  (五)购置质次价高、过期公务用品的; 
  (六)其他浪费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七条  在车辆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违反规定更换、安装汽车设施、设备的; 
  (二)用公车学习驾驶、扫墓、在婚丧嫁娶中公车私驾、私用的; 
  (三)公务活动中不执行轻车简从规定的; 
  (四)非驾驶人员驾驶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将公务车辆借由他人驾驶的; 
  (五)车辆管理使用中有其他铺张浪费行为的。 
  第八条  问责的种类: 
  (一)警示谈话; 
  (二)效能告诫; 
  (三)诫勉谈话; 
  (四)考核扣分; 
  (五)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六)公开道歉; 
  (七)通报批评; 
  (八)调离岗位; 
  (九)暂停职务; 
  (十)建议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查证后,依照《银川市实施<问责办法>程序规定》及《银川市实施<问责办法>程序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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